肥城市人民法院
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
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向案外人发放公示程序,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,推动执行案款管理规范运行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》等文件精神,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,公示期为三天(自发出本公示的次日起计算)。
执行 案号 | 申请 执行人 | 被执行人 | 案外收款人名称及与案件关系 | 拟发放金额 | 发放 依据 |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|
(2025)鲁0983执944号 |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你公司肥城市支行 | 袁美丽、王文彦 | 张敬华 系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| 15000元 | 符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《执行案款管理实施办法》的相关规定 | 温洪丽 3567115 |
公示期间,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,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,由本院审查处理。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,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。
肥城市人民法院
2025年5月16日